河府[2005]135號
源城區、東源縣人民政府,市府直屬各單位:
現將《河源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二○○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河源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廣告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、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的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管理。
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。
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,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。
本辦法所稱招牌廣告設置,是指企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(構)筑物控制范圍內,設置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、匾額、指示牌等廣告設置。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,其它設于樓頂的非建(構)筑物名稱的屬于廣告范疇,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。
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管理。
設計、制作和安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、質量、安全標準,不得粗制濫造,符合市容環境管理要求。
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登記和管理。
內容必須真實、合法,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,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。
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戶外廣告是指用建筑材料、裝飾材料和燈飾材料制作,設置在戶外,用以廣告宣傳發布的臨時構筑物,包括立柱式、懸空式、靠墻式、龍門架式、屋頂廣告等。
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與城市建筑功能、城市景點、城市景觀相適應,合理布局,規范設置。
第七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:
(一)影響交通安全設施、市政設施、消防設施、交通標志使用的;
(二)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;
(三)破壞城市道路或人行道、城市綠化帶等市政公共設施的;
(四)妨礙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;
(五)在學校、醫院及國家機關、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。
第九條 凡占用城市空間資源,在城市公用設施設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,經市城市管理局審定后,使用權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有關規定進行招租競投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,超過審批使用期限,必須重新招租、競投。
第十條 招租、競投戶外商業廣告位設置使用權,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,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第十一條 大型立柱式、龍門架式戶外商業廣告的設置,應當由市城市管理進行現場定點定位,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招租確定廣告位出讓使用權。
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置使用權招租、競投所得收入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管理,全額上繳財政專戶。
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場地、建(構)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,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征得場地、建(構)筑物的產權人同意后,方可辦理報批手續。
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租、競投事務,包括組織編制招租、競投交易文件、擬定標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、與中標人簽訂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合同、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、辦理《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》等。
第十四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,有戶外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單位,都可以參加大型戶外商業廣告位設置使用權的競標,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,但必須到市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。
第十五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、設施、建(構)筑物為本單位作大型廣告宣傳的,其戶外商業廣告位設置使用權不實行招租掛牌交易,但廣告商應持有關資料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,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按照行政管理審批程序進行審批。
第十六條 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,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施工圖、結構圖、實景效果圖,報市城市管理局審批后,方可施工。
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后,由該業主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,驗收合格后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,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有關手續。
第十八條 在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內,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,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在公共場地已設置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,批準期滿后,其戶外商業廣告位使用權一律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公開招租競投。
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不得空置,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置使用權后,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。
第二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、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。
第二十二條 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、規范、整齊、美觀、符合地區功能要求,與周圍建筑環境相協調。
第二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、電話、標識。
第二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置應按統一設計標準設置。
第二十五條 招牌應成為建筑物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,不得破壞建筑立面,保持形式、色彩、材料、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。
第二十六條 在建筑物外墻設置招牌的,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。不得在建筑物裙樓以外的窗間墻上設置招牌廣告。
第二十七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。招牌破損、脫色、字體殘缺、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、危及安全的,應及時維修、加固或翻新。
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招牌屬臨時性構筑物,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該戶外廣告招牌的,設置人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市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強行拆除,拆除費用由設置設施的所有者承擔。
(一)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未到市城市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;
(二)不及時更換被污染、損壞、有礙市容市貌觀瞻的戶外廣告;
(三)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的;
(四)不按設計圖紙施工,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;
(五)戶外廣告設置權期滿后,不辦理續期手續又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。
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、更新戶外廣告設施,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、墜落等事故,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,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第三十一條 拒絕、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拆除戶外廣告公務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,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;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,秉公執法。對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尚未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的規定,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。
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,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,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,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